(2015)宁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叶红霞与王静、华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霞,王静,华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叶红霞,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区。被执行人:王静,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华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叶红霞与被执行人王静、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50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静、华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