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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成雄、郝正华与马鞍山市金韩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周长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许成雄,男。原告:郝正华,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金韩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被告:赵福锁,男。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成雄、郝正华与被告马鞍山市金韩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周长、赵福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成雄、郝正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成雄、郝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成雄、郝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许成雄、郝正华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