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金水与王奇、许沁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水,王奇,许沁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67号原告:余金水,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奇,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许沁月,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金水与被告王奇、许沁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