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金水与王奇、许沁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水,王奇,许沁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267号原告:余金水,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奇,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许沁月,女,1979年7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金水与被告王奇、许沁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案件审理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