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翠华、陈杨诉王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李翠华,女,汉族,生于1947年1月21日。原告陈杨,女,汉族,生于1994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XX帆,武胜县星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9日。委托代理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华、陈杨诉被告王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华、陈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华、陈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华、陈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翠华、陈杨负担。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