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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翠华、陈杨诉王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李翠华,女,汉族,生于1947年1月21日。原告陈杨,女,汉族,生于1994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XX帆,武胜县星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9日。委托代理人宋新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华、陈杨诉被告王成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华、陈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华、陈杨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华、陈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翠华、陈杨负担。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