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惠德与裴玉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德,裴玉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陈惠德。被告裴玉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季力。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德与被告裴玉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德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惠德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麒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