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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占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占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公司怡心花园小区物业主任。被告赵占科,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占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不知去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