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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全国与杨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国,杨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79-3号申请执行人:何全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杨盛杰,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本院在执行何全国与杨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盛杰所有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商业南街的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4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