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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诉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10社。法定代表人刁雪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MARIOEFRAINFONSECAIMENDI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伸,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要收集更充分的证据,要求撤回对被告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特拉克斯海外投资管理(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成都市源点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