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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文军与刘彦、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军,刘彦,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560号原告黄文军,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律师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彦,男,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理人不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军与被告刘彦、重庆利居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文军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