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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刚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包财与被告程延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财,程延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包财。被告程延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包财与被告程延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财以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财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包财负担。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燕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