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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俊翔与安长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翔,安长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刘俊翔。法定代理人:刘洪超。被告:安长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翔诉被告安长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俊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长栓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翔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长栓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翔撤回对被告安长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刘俊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