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恢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闫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闫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被执行人闫欣。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闫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2)新民调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调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