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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恢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闫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东,闫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向东。被执行人闫欣。申请执行人王向东与被执行人闫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2)新民调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调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