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冷美云与赵启让、纪合义、尤淑军、李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279号原告冷美云,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启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纪合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尤淑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祥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西路157号。负责人杨大磊,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美云诉被告赵启让、纪合义、尤淑军、李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启让、纪合义、尤淑军、李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启让、纪合义、尤淑军、李祥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红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