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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与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1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代表人:黎享,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忠、李俊,分别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胡国华,该厂投资人。被告:胡国华,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胡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被告胡国华经常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退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标的为货款给付,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两被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曾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榭普电器厂和被告胡国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