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进礼与张进富,第三人张光献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张进礼,男,生于1948年1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朱桂生、李建业。被告:张进富,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玉芝。第三人:张光献,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段玉琴,女,生于1953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礼诉被告张进富,第三人张光献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礼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进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进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