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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洲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颜培艺与南昌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艺,南昌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颜培艺,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思特,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822室,组织机构代码:78791060-7。法定代表人:何锡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艺诉被告南昌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艺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承担515元,退回原告515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