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刘洪生、刘丽平、牛向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霞,刘洪生,刘丽平,牛向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王玉霞,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生,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平,女,40岁。被告:牛向阳,男,1974年出生,汉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霞与被告刘洪生、刘丽平、牛向阳、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霞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玉霞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