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家赫与宿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57号原告张家赫。被告宿可峰。原告张家赫与被告宿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宿可峰地址不详,无联系电话,经核实,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175元,退回原告张家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