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裁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成业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余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业,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余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裁字第1229号原告王成业。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址:桓台县城建设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波。被告余劲松,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业诉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余劲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查询被告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开户情况。审判员 段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