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立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爱琴等诉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新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尉万清,刘爱琴,李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立终字第19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尉万清,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爱琴,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永锋,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尉万清、刘爱琴、李永锋等人因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立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尉万清、刘爱琴、李永锋认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分局在对哈巴格希办事处格丁盖村八社的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列差错少问题,请求予��纠正补齐。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尉万清、刘爱琴、李永锋对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康巴什分局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一审对于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尉万清、刘爱琴、李永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托 娅代理审判员 韩 伟 振代理审判员 斯庆图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敖 新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