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廷龙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68号罪犯贾廷龙,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2006)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罪犯贾廷龙因故意杀人、盗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8年9月1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贾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