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介明与陈小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介明,陈小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828号申请执行人李介明被执行人陈小溪,申请执行人李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溪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小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小溪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小溪收入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