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段夏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郝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段夏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夏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