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广野与楚福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野,楚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胡广野,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楚福廷,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原住山东省巨野县田桥镇候楼行政村后楼村049号,现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胡广野申请执行楚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6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押,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63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