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郑州泰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郑州泰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689号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3幢16层。法定代表人郑小妹,执行董事。被告郑州泰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川村清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泰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南丰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审 判 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