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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友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39号罪犯姜友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友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终字第0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姜友民自2012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5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3.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9次获奖励分共16.4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姜友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友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友民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