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徐方生,涂晓春,赵大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唐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乐水,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方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方生,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涂晓春,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大毛,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已抵押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八一路7幢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36××66、11××18、11××17、11××19;土地使用权证号:潜国用(2008)第0101102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