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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继忠等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继忠,冯曼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117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继忠,男,汉族,1947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冯曼萍,女,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继忠、冯曼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被申请人王继忠、冯曼萍下落不明,未能到庭接受询问,本院无法审查本案所涉债权债务以及抵押担保是否有实质性的争议。因此,本院认为,应当驳回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可本案所涉债权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胡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玮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