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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立涛与魏光辉、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立涛。被告魏光辉。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与城角街交叉口熙园小区B座2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涛与被告魏光辉、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涛负担。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