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民重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重初字第31号原告: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利国,中农发集团烟渔公司留守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希明,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文卿、王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外律师。被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高艳梅审 判 员 孔 佳代理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