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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民重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重初字第31号原告:宋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利国,中农发集团烟渔公司留守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希明,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文卿、王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外律师。被告:王某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仁庆,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高艳梅审 判 员  孔 佳代理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