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葛东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法银,葛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法银。委托代理人王俊、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东风。委托代理人陈凤鸣、丁帆,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金法银因与被申请人葛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法银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因审判员 何小甫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