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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素英与刘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素英,刘应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蒋素英,女,生于1958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徐声照,古蔺县石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应龙,男,生于1970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素英与被告刘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素英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