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富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富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09号罪犯卢富友,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富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38888.17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775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8月15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卢富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卢富友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卢富友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富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39分。期间,获记功1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富友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富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