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春发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82号原告:王春发,194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南任留三组。委托代理人:许海潮,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安中路1号。负责人:刘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发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