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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陶顺与北京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陶顺,北京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693号原告程陶顺,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东庄村村委会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6993655-3。法定代表人王全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更坡,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陶顺与被告北京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陶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程陶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