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辩护人英宏、王静,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英宏、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TT娱乐城网站、新世纪娱乐城网站、皇城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收取上述网站为其发放的服务费用共计279544元。所举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罗某、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没有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为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TT娱乐城网站、新世纪娱乐城网站、皇城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上述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收取上述网站为其发放的服务费用共计270644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桓台县公安局在办理金某挪用资金案中,发现金某挪用公司资金80余万元投入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参与赌博,在侦办盈丰国际娱乐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中,发现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1月5日将刘某列为上网逃犯。同年11月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刘某抓获。(2)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郑昌顺、孙可、范小妹、徐发建的银行卡向刘某的银行卡转账50774元;户名李添德等银行卡向刘某的银行卡转入180625元;户名余华虎等银行卡向刘某的银行卡转入34469元;尾号7611的银行卡向刘某的银行卡转入4776元。(3)刘某黑色“苹果”手机中与盈丰国际的聊天记录截图,与TT娱乐城聊天记录截图,与皇城国际娱乐城聊天记录截图。刘某QQ邮箱内与TT娱乐城、新世纪娱乐城核对佣金情况。TT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新世纪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皇城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90年11月14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台式电脑主机、电源线、U盘、“苹果”手机、银行卡及U盾一宗。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对刘某的“iphone4s”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证实手机中有与盈丰代理-小雪的联系记录,与新世纪娱乐城代理部联系记录,与TT娱乐城(合营部)联系记录,与皇城代理-小颜联系记录。4、视频资料刘某提款监控。5、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进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赌博,其参与赌博上网的地方在桓台县索镇步行街世纪网络会所网吧。(2)证人韩某、罗某、彭某、梁某、武某、陈某甲、朱某、崔某、陈某乙证言证实,上列人员均系盈丰国际的代理,与盈丰国际代理小雪核对佣金数后,盈丰国际给上列人员发放佣金。同时证实为上列人员发放佣金的账户为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账户。附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罗某、董某、吴某证言证实,上列人员给TT娱乐城担任过代理,TT娱乐城通过银行账户转过佣金。附银行卡交易明细。(4)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给新世纪娱乐城担任过代理,网站给其转过佣金。附银行卡交易明细。(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担任皇城网站的代理,收到皇城网站的佣金。附赵某登入皇城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后台的信息资料。(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其到盈丰国际在线客服工作,主要是通过在线客服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查收客户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的赌资,盈丰国际给赌徒返还赌资的卡及给代理发放佣金的卡分别保管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工作人员处,不会混合着使用。6、被告人刘某供述,其从2010年开始担任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代理,将其代理链接放到论坛里发展会员,网站每月都将佣金打到其提供的尾号为5280的工商银行卡上。其通过QQ与盈丰代理小雪联系核对佣金,核对无误后盈丰国际的工作人员就会给其发佣金。其于2011年担任TT娱乐城赌博网站的代理,收取佣金的银行卡是尾号为5280的银行卡。辨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苹果”手机,这部手机其本人使用,查看手机QQ聊天记录,有和TT娱乐城(合营部)、盈丰代理-小雪、皇城代理-小颜的QQ聊天记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在担任网站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会员,所起作用较大,不是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电源线、U盘、“苹果”手机、银行卡及U盾一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