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海宝与张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90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宝,个体户。被执行人张伟,无业。申请执行人黄海宝与被执行人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滨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伟暂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伟暂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黄海宝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商初字第0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