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泽辉与韩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袁泽辉,男。委托代理人:计晓婷,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泽辉与被告韩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泽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泽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袁泽辉负担。审 判 长 郭 庆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