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娅琼与马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琼,马连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968号原告李娅琼,女性,年龄32。被告马连福,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娅琼诉被告马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娅琼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