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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娅琼与马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琼,马连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968号原告李娅琼,女性,年龄32。被告马连福,男性,年龄4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娅琼诉被告马连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娅琼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