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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安新县三鑫铜材有限公司,张冬梅,王小强,邢亚鹏,林淑芳,刘海燕,杨素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46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法定代表人贾凯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顔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畅,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州镇辛立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冬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法定代表人邢亚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新县三鑫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沈南村。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冬梅。被告王小强。被告邢亚鹏。被告林淑芳。被告刘海燕。被告杨素娥。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被告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三鑫铜材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被告张冬梅、被告王小强、被告邢亚鹏、被告林淑芳、被告刘海燕、被告杨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三鑫铜材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被告张冬梅、被告王小强、被告邢亚鹏、被告林淑芳、被告刘海燕、被告杨素娥银行存款187.711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新县康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三鑫铜材有限公司、被告安新县铜盛有色金属加工场、被告张冬梅、被告王小强、被告邢亚鹏、被告林淑芳、被告刘海燕、被告杨素娥银行存款187.711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宋爱云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