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1649号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路君悦香邸小区2-603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卫军,系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银意,系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中路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255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225号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南君悦环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