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农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昭晗、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肖某在位于枝江市某镇某村二组的自家屋后,将晒干的罂粟种籽撒种到一块空地里,并进行管理。2015年4月2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641株。2015年4月27日,经鉴定,肖某种植的植物系罂粟(非观赏型)。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谭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辩解,《关于百里洲镇羊子庙村肖某种植草本植物的鉴定意见》,枝江市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图》《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