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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04号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72号附2-1号新城丽都1幢2-1-1,组织机构代码78422871-5。法定代表人冉均,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伟,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佳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