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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毕振刚。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时治国。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振刚,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治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定亲,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举行婚礼,2015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和被告家人一起生活,被告母亲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被告也不予过问。由于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双方也很少沟通,造成双方之间感情破裂,现原告无法在被告处生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属家庭生活中的一般矛盾,与被告本人并无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请求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彩礼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15年正月初五举行婚礼。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某婚后与被告刘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的母亲发生纠纷。现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沛县公安局敬安派出所接警说明,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济南军区总医院试验诊断科检验报告单、山东大学学生证、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证明、沛县敬安镇葛口村民委员会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但是婚姻基础相对稳定且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系与被告的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纠纷,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矛盾。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其夫妻关系的现状等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