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权与杨茂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杨茂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88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权,无固定职业。被告(反诉原告):杨茂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楠,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乔莎莎,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权诉被告(反诉原告)杨茂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杨茂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反诉的书面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张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权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杨茂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权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茂林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尹美华人民陪审员 陈红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