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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业为与被告万绪滨、万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业,万绪滨,万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322号原告:王新业。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万绪滨。被告:万元林。原告王新业为与被告万绪滨、万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万绪滨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万绪滨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业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审 判 员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廷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