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宾、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刘宾,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396号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负责人:李献明,主任。被告:刘宾,居民。被告: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宾、阳谷县十里景荷香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3584元,由原告阳谷县十五里园镇玄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郭富舜人民陪审员 丁 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