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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813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黄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昌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红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