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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汪习义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56号申请人:汪习义,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现于九成监狱服刑。申请人汪习义与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王东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东名下财产805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