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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孝梅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朱孝梅。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孝梅诉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孝梅以与被告陈飞的父母庭外协商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孝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孝梅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孝梅负担。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妍霖 来自